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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104年中國青年救國團青年獎章授獎辦法

 

一、宗  旨:獎勵青年優良德行與傑出成就,表揚青年對國家社會之重大貢獻。

 

二、候選人條件:

  國  籍:中華民國國民,須居住國內者。

  年  齡:13歲以上,45歲以下(出生日期在民國59年元月1日以後,民國901231日以前,以身分證為

       準)。

  性  別:不拘。

 

三、申請類別: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,足資青年範式者,得依據規定頒授青年獎章。

  (一)忠勇事蹟:從事愛國活動,堅苦卓絕,不避艱險,著有功蹟者;或其他英勇事蹟足資表揚者。

  (二)孝友事蹟:孝親睦鄰,友愛兄弟,眾所讚譽者;或其他孝友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
  (三)仁愛事蹟:冒險犯難,捨己救人,恤孤濟貧,有益於社會風氣者;或其他仁愛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
  (四)信義事蹟:誠信篤實,不苟取予者;或檢舉弊害,伸張正義者;或其他信義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
  (五)和平事蹟:消除民間隔閡;融洽地方感情,有助於民族團結者;或宣揚民族文化,加強中外青年合作,

          裨益國際和平者;或其他和平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
  (六)禮節事蹟:敬老尊賢,守法重紀,能起示範作用者;或其他禮節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
  (七)負責事蹟:盡忠職守,不避艱險,犧牲小我,達成工作任務;或其他負責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
  (八)勤儉事蹟:刻苦耐勞,純樸勤奮,堪為青年表率者;或增加生產,改良品質,有益於國計民生者;或

          其他勤儉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
  (九)強身事蹟:從事國民體育運動,著有成績者;或發揚體育道德,創造運動員典型者;或其他強身事蹟足

          資褒揚者。

  (十)助人事蹟:推行社會服務,熱心公益事業,有助於社會進步者;或協助地方災害救濟,勇敢果決,並能

          迅赴事功者;或其他助人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
  (十一)博學事蹟:努力學術研究,有重要著述或發明者,或其他博學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
  (十二)有恆事蹟:經長期努力,鍥而不捨;終於完成有價值之工作者;或其他有恆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
 

四、推薦辦法:

  (一)各機關團體、學校或個人均得依據本辦法向本團臺北市團委會推薦候選人。

  (二)推薦時請填用規定之推薦表,除填寫申請類別、優良具體事蹟及推薦單位(人)綜合意見外並請檢具有

     關證明資料文件(影本)。

  (三)請附候選人自傳一篇(以A4紙張橫打列印,以一千字為限),內容包括學、經歷、優良德行、傑出成就

     之奮鬥經過及對社會國家之貢獻。

  (四)請附候選人優良事蹟之有關照片兩張。

 

五、推薦時間:中華民國103年即日起至122日止,以郵戳為憑。

 

六、評  審:

  (一)第一階段:各推薦單位推定35人組織審查委員會為初審單位,對各申請或推薦之候選人,應就其家庭

          狀況、生活言行及請獎事蹟,派員訪問瞭解,搜集資料,提交審查會議,嚴格審查,寧缺勿

          濫,並於規定時間內,將審查結果連同有關資料彙報總團部。

  (二)第二階段:由總團部邀請專家、學者及社會賢達組織評審委員會,就各單位所送之第一階段合格案件,

          辦理初審、複審、決審,以評定各類得獎人選。  

 

七、評審與公佈:預定104年元月上旬初審、元月中旬複審、2月上旬決審。並於3月下旬召開記者會公佈得獎人名單。

 

八、表  揚:當選之青年獎章得獎人,由總團部透過大眾傳播媒體,向社會介紹表揚,並編印專刊,介紹傑出成

       就與優良事蹟。

 

九、頒  獎:當選人將在1043月慶祝青年節活動中隆重接受獎章、獎座與當選證書。

 

十、附  記:青年獎章除在推薦期間按規定辦理評審外,如發現有特殊優良德行與傑出成就,並對國家具有重大

       貢獻者,本團得主動遴選,經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頒授獎章,以資獎勵。本授獎辦法可至救國團臺北

       市團委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(http://tpmtc.cyc.org.tw/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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